
如何获得试管婴儿报告?
试管婴儿
《社会保障和一般健康保险法》第5510号第63条将辅助生殖技术治疗列入可获得资助的医疗服务项目,并规定了其一般条件。此外,《卫生实施细则》第2.4.4.İ条——辅助生殖技术治疗——也对此进行了解释。据此;
a) 体外受精(IVF)
如果一名女性是普通健康保险的投保人,且在目前的婚姻中没有子女(不包括收养的子女),无论她是否与前任配偶育有子女,或者如果投保人是男性,且在目前的婚姻中育有子女,但没有子女,则如果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该机构将承担她或其受抚养妻子接受试管婴儿治疗的费用,最多三次尝试。
• 医疗委员会报告指出,该患者在接受医疗治疗后仍无法通过常规医疗方法受孕,只能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受孕。
• 必须年满 23 岁且未满 39 岁。
• 进行手术的中心必须与该机构签订合同,
• 该个人必须是普通健康保险投保人或其受抚养人至少五年,并且累计缴纳了900天的普通健康保险费;或者,如果该女性目前是普通健康保险投保人,但不符合本条款中的条件,则其配偶必须符合必要条件。
• 与本机构签约的医疗保健提供者的卫生委员会出具的文件,证明在过去三年内其他治疗方法均未取得成功。
如果接受试管婴儿治疗的女性在手术当日(胚胎移植日)已超过40岁,则该机构将不承担试管婴儿治疗费用。但是,如果该女性持有在40岁之前签发的有效健康报告,且胚胎移植在报告签发日期后30天内进行,则与试管婴儿治疗相关的医疗服务费用将由该机构承担。
以前由社会保障机构支付的体外受精治疗费用转给该机构时,在计算治疗次数时会考虑在内。
为了获得试管婴儿治疗费用报销,接受试管婴儿治疗的女性必须没有任何可能导致妊娠无法继续的全身性疾病。只需提供试管婴儿治疗所需的健康委员会报告,说明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妊娠无法继续的全身性疾病即可。
领取战争伤残津贴的月度抚恤金者及其配偶;根据《关于货币补偿和抚恤金权利的第2330号法律》或要求适用第2330号法律规定的法律领取伤残抚恤金者及其配偶;以及根据本法第47条、第5434号法律第56条和第45条(已废止)领取因公伤残抚恤金,且伤残程度严重到无法独立生活者及其配偶,免于缴纳900天一般健康保险费以及在过去三年中其他治疗方法无效的条件。
b) 辅助生殖技术共同支付
• 对于辅助生殖技术治疗,根据确定的费用收取共同支付费用:第一次尝试收取 30%,第二次尝试收取 25%,第三次尝试收取 20%。
• 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共同支付费用由提供治疗的医疗保健提供者向个人收取。
c) 通过体外受精治疗生育一名将成为干细胞捐献者的兄弟姐妹
如果患者患有重症,且其他医疗手段无法治愈,并被认定为医学上必要的,则机构将承担为寻找合适的干细胞供体兄弟姐妹而进行的体外受精(IVF)治疗费用。该治疗需通过植入前遗传学筛查(PGS)进行,并由设有骨髓移植中心且包含医学遗传学专家的三级医疗机构出具医疗委员会报告。此项费用无需适用《医疗服务定价条例》(SUT)第2.4.4.İ-2条的规定。除此情况外,机构不承担与此手术相关的植入前遗传学筛查和体外受精治疗费用。
根据上述卫生局报告,家庭可以向与该机构签约的辅助生殖治疗中心(IVF 中心)之一提出申请。